(2015)宿中民三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明君与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明君,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保字第000012号申请人:杨明君,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明君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州市银行帐户上的存款xx万元。申请人杨明君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宿州市民福日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宿州市西关办事处美庐社区淮河路北侧宿州国用(2009)第0xx19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宿州南区支行17×××31账户上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城中支行12×××32账户上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2xxx6账户上的存款xx万元、2xxx8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2xxx4账户上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杨明君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宿州市民福日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宿州市西关办事处美庐社区淮河路北侧宿州国用(2009)第0xx19号的土地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