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世刚与汪全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刚,汪全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张世刚,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现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全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张世刚诉被告汪全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刚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按规定减半后,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姜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