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勇猛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45号罪犯李勇猛,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现在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案金国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勇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猛准予减去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