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7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丛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商初字第7026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 负责人陈昊序,职务副行长。 被告丛林,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丛林银行存款3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丛林银行存款3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