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日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日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1号罪犯陈日布(又名阿子日布),男,彝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2012)神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日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5日);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2012年5月31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陈日布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日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日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2个积极。其属毒品犯罪罪犯。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日布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毒品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日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5日),并处罚金1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