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雅静与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静,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雅静。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焕新。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双喜庄乡大齐坨村西。法定代表人:董焕新,职务总经理。原告王雅静与被告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静的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雅静诉称,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董焕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仟万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还就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如约向被告指定的帐户支付了借款本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就合同相关事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与董焕新实为共同借款人,截止2014年4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000万元,利息360万元,合同还就还款计划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仅在支付了2个月利息后,即于2014年6月12日之日起,停止支付利息至今。被告的以上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被告偿还2014年4月11日之前所欠利息360万元,被告自2014年6月12日起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担负。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款担保合同书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农业银行记帐凭证一份、孙明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电子银行转帐交易回单(收款方的)三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并证明被告给付利息5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1000万元。截止2014年9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427万元。被告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核查,原告王雅静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董焕新向原告王雅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嘉元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0%,期至一次性付清本息,并约定未如期归还借款,按所欠金额每日0.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从孙明伟帐户向被告指定的张来帐户支付了借款10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就该合同相关事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与董焕新为实际共同借款人,经核对截止2014年4月11日,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1000万元,利息360万元,并以136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月息4%计算,约定了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该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支付50万元,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诉求,其合理诉求部分,应予支持,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将利息计入本金且利息约定过高,应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并按相关规定给付。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雅静借款1000万元,并偿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万元)。二、被告董焕新、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雅静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1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万永审判员 周玉荣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