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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史云峰诉白凤华、贾强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峰,白凤华,贾强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史云峰,男,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白凤华,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贾强,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云峰诉被告白凤华、贾强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云峰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云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云峰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