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与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根尧。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水勇。申请执行人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7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执行费10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春燕丝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