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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4-07

案件名称

吴某勃与邓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勃;邓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民初17274号原告:吴某勃,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伦,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系原告儿子。被告:邓某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吴某勃与被告邓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法定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邓某杰及其妻子占某婷认识。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原告通过网银转账分多笔向被告邓某杰及其妻子占某婷出借借款共计1596774元。出于信任,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就每笔借款出具借条,这期间被告也履行过部分还款义务。2016年8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7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此后一直未还款。2017年4月20日,在双方协商下,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7年5月30日前先还50000元,6月30日前还100000元,7月底前还100000元,余款在农历2017年底还清。此后被告并未按计划还款。借款发生在被告邓某杰及其妻子占某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某婷作为被告妻子是全程知情的,部分款项也是打到占某婷账户,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占某婷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到现在,其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及利息。被告先以各种借口拖延,最后甚至故意不接电话躲避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补充:因为我还要对占某婷的起诉补充证据,现在先暂时撤回对占某婷的起诉,并保留对占某婷起诉的权利。被告邓某杰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原告吴某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原告已实际出借款项,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原告通过网银转账分多笔向被告邓某杰及其妻子占某婷出借借款共计1596774元;2.《借据》及《还款计划》(原件),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确认尚欠原告750000元,并承诺还款日期的事实。被告邓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及案外人占某婷出借款项,具体如下: 被告借款明细 日期 借款金额 交易渠道 对方户名 对方行名 备注 2015-2-9 5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2-9 3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3-16 5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3-16 2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3-26 4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5-8 5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5-8 5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6-15 20654 网络银行 邓某杰 广发银行   2015-6-15 100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5-7-13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农业银行   2015-7-13 3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农业银行   2015-7-28 44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农业银行   2015-7-28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农业银行   2015-7-28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农业银行   2015-11-11 18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农业银行   2015-12-21 3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5-12-22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5-12-22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5-12-22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5-12-22 38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1-23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1-23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1-23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1-23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1-23 35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1-28 876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3-10 3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3-23 13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4-11 73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光大银行   2016-4-29 152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招商银行   2016-7-14 2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工商银行   2016-7-14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工商银行   2016-7-14 50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工商银行   2016-7-14 3700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工商银行   2016-7-14 21000 网络银行 占某婷 中国工商银行   2016-7-14 454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中国光大银行   2016-7-14 38480 网络银行 邓某杰 广发银行   合计 1596774   邓某杰:1167774元 占某婷:429000元   2016-8-20经原被告结算后,邓某杰确认尚欠75万元并出具借条 2016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吴某勃先生人民币金额为柒拾伍万元正(¥7500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经过本人跟吴某勃先生协调还款计划,2017年5月30日之前先还50000元,6月30日之前还10万,7月底还10万,全部余款在农历2017年底还清,如果不还款老吴可以我家找我,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海天花园2街6栋之三201”。上述“还款计划”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8年春节大年初一是2018年2月16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对账后确认尚欠原告借款7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据》以及“还款计划”为证,并且原告对款项的出借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对于借款利息,应以7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春节大年初一即2018年2月16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即2019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邓某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某勃清偿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邓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崔淑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