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光辉、陈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光辉,陈建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0号。负责人苏素华,行长。被告林光辉,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建彬,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安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林光辉、被告陈建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100993.52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光辉、被告陈建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00993.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光辉、被告陈建彬名下价值人民币100993.52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