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从朴与魏良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魏从朴,居民。被告魏良伟,居民。被告王林,居民。原告魏从朴诉被告魏良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从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魏从朴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从朴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