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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魏从朴与魏良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魏从朴,居民。被告魏良伟,居民。被告王林,居民。原告魏从朴诉被告魏良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从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魏从朴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从朴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