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崔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乙(身份证号码:×××42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乙(身份证号码:×××410),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洪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