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林、刘润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林,刘润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平。被告杜林。被告刘润根。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林、刘润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林、刘润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林、刘润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