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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何文薏与唐坤冬、徐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薏,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何文薏,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张昳,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2日,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唐坤冬,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徐洋,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10号。法定代表人唐坤冬。原告何文薏诉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华莲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薏的委托代理人张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薏诉称,被告徐洋和唐坤冬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坤冬系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大花脸”等系列酒类。2012年12月23日,被告唐坤冬、徐洋从原告何文薏处借到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借款到期后三天内归还,如果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借款人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总额=借款总额×5‰×逾期未归还天数),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作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借款人到期后,原告何文薏多次要求几被告归还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唐坤冬、徐洋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被告唐坤冬、徐洋从原告何文薏处借款10万元用于酒类经营资金周转,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被告唐坤冬、徐洋出具借条载明:今从何文薏处借到人民币现金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用于酒类经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壹年(从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借款到期后叁天内归还。如果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借款人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总额=借款总额×5‰×逾期未归还天数),何文薏可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借条下方以担保人身份签章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洋、唐坤冬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何文薏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徐洋、唐坤冬出具的《借条》、本院的询问笔录、原告何文薏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唐坤冬、徐洋从原告何文薏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唐坤冬、徐洋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原告何文薏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其请求的违约金金额远低于被告唐坤冬、徐洋在借条中承诺的计算标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及支持。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章确认,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坤冬、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何文薏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二、被告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何文薏已预缴,被告唐坤冬、徐洋、重庆定久商贸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何文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悦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