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86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法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上横市场、斗门区莲洲镇耕管村市场的铺位开设牙科诊疗活动。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局于2011年6月2日、2011年12月10日分别两次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耕管村市场的店铺内为患者梁某某进行牙科诊疗时,被公安民警和斗门区卫生监督部门联合查获。执法人员当场在该店铺内查获一台口腔治疗机及82份收费收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医疗器材照片,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诊疗费收据,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李某某违法案情报告、行政处罚审批表、立案报告、案件受理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法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提供牙科诊疗服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牙科综合治疗机一台及压缩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凌文彬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