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保祥与郭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祥,郭现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韩保祥,男,生于1960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郭现春,男,生于1978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韩保祥诉被告郭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