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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保祥与郭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祥,郭现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韩保祥,男,生于1960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郭现春,男,生于1978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韩保祥诉被告郭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