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黎成诉被告翁提龙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成,翁提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黎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告翁提龙,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成与被告翁提龙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成以与被告翁提龙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成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