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柱、于秀牧与于秀牧、于瑞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柱,于秀牧,于瑞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柱。被告于秀牧。被告于瑞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柱与被告于秀牧、与瑞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张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