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邹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摇铃秀水景区。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85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