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远富与苏长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远富,苏长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朱远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苏长往,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朱远富诉被执行人苏长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苏长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