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1-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曹民初字第042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广国,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诉被告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翔、被告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在东海水晶厂打工时相识,由于原告当时岁数较小,无社会经验,在被告欺骗之下,双方外出私奔,原告父母多次外出寻找未果,2003年底,双方回宝应,因事实关系,原告父母碍于情面,不得已为双方举行了订亲仪式,后正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乐某。2006年补办了结婚证。同居后,被告缺点显露出来,对家庭小孩缺少必要的关爱,被告在外喝酒打牌,而且还对原告父亲辱骂,近年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7月份原告起诉离婚,法院调解以维持婚姻现状;2014年3月份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原告暂撤回诉讼,现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分居已超出二年时间,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原、被告所生女孩随被告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 1、××××年××月××日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2014)宝曹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事实; 3、原、被告婚生女乐怡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所生小孩的出生日期为××××年××月××日,是在结婚之前生育一女孩。 被告乐某甲辩称:1、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外地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到结婚时已有4年;2、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共同在家办了水晶厂,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至今有30多万元没有还清,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外债较多,由于原告承受不了压力,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带走了家中生活费,出走近2年,没有还1分钱,只要原、被告好好把债还清,就会和好如初,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将小孩抚养费和债务分配好。 被告乐某甲提供的证据有: 1、债务清单一份,证明目前现有对外共同债务318400元; 2、到庭证人张某、乐某乙证言,证明被告所欠债务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相识相恋,后于2003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乐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后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于2013年7月、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到庭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尚不完全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姣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