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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景春、丁淑霞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春,丁淑霞,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景春,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丁淑霞,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冲。原告李景春、丁淑霞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彦艳、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春、丁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3元,减半收取1950.15元,由原告李景春、丁淑霞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