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景春、丁淑霞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春,丁淑霞,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景春,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丁淑霞,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冲。原告李景春、丁淑霞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彦艳、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春、丁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3元,减半收取1950.15元,由原告李景春、丁淑霞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