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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被执行人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09453-7号。法定代表人:周光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