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华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敬华与马海峰、马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华,马海峰,马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吴敬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峰,居民。被告马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