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敬华与马海峰、马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华,马海峰,马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吴敬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峰,居民。被告马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