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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晏昌平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海建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昌平,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海建筑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01号原告晏昌平,女,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青年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董事长。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海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18号。负责人卢家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昌平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海建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昌平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2057.5元,由原告晏昌平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