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周兵与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周兵,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向阳,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与红兰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晶,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与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对被告东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