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璐与上海蓝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316号原告沈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郑斐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璐诉被告上海蓝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璐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高 珊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