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梦、何怀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梦,何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4250-8。法定代表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梦,女,生于1988年6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何怀忠,男,生于1963年08月2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673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梦、何怀忠借款纠纷一案的中,因被执行人何梦、何怀忠的抵押财产在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已委托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67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