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尹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尹凤飞,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凤飞,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海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甲诉称,2008年夏天,经人介绍与被告朱某相识,同年9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尹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尹某丙。双方一直相处不好,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惊动110,被告还砸家里东西。2014年6月份,双方又争吵后,被告赌气回了娘家,回来之后,于2014年8月因再次争吵被告回娘后一直未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辩称,与原告尹某甲相识、结婚、生育子女均是事实。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没有跟原告打架,因为原告有外遇,双方才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夏天,原告尹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告朱某相识,并于同年9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尹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尹某丙。婚后,双方一直相处尚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尹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甲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姜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臧真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