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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涛、周涛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与许斌、钱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许斌,钱滔,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341-3号申请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许斌。被执行人钱滔。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被执行人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二泉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许斌。申请执行人周涛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于2014年8月1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锡梁证经内字第284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涛于2013年6月7日出具还款证明,内容为:“兹有许斌、钱滔于2012年3月29日向周涛借款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人民币60000000.00),现该款已由许斌于2013年6月7日归还,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已全部付清!原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自动解除!”。上述还款证明中所称即为本案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2014)锡梁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