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银松,张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郑银松,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张庆安,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郑银松与被执行人张庆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银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银松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庆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郑银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郑银松尚未受偿的7092元的债权本院予以��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庆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郑银松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邛崃执字第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