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淑君与陈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君,陈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张淑君。被告陈峰。原告张淑君诉被告陈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