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刘杰与重庆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重庆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刘杰,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宋飞祥,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琦,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19-1,组织机构代码57719963-2。法定代表人袁亚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蕾蕾,女,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天文,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洪泽县。原告刘杰诉被告重庆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杰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