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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徐某,1981年10月24日。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