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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兆迪、周锡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XXX号。被告朱兆迪。被告周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兆迪、周锡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后为4917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8437元(已由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