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第光与梁广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第光,梁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梁第光。被执行人梁广源。申请执行人梁第光与被执行人梁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梁广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第光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广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即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并交纳本案的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梁广源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梁广源与徐永燕在北流市新城国际共同购有房屋一套。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北流市新城国际房屋一套中属被执行人梁广源的份额,查封财产的价值以人民币32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梁广源负责保管,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林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