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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与兰溪宝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兰溪宝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5号原告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荣华。被告兰溪宝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宝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15年2月4日自动履行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新沪特种螺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傅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