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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何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汉族。原告何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自由结识,两人认识不到1个月便于2009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两人缺乏充分了解,加之双方爱好、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及家人在原告生病后不管不顾、冷漠自私的表现,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011年开始,原、被告便开始了分居生活,原告早已对被告失去了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何某的身份证、施某的户籍证明。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09年11月9日,双方自愿到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至今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缺乏沟通交流,不时为琐事发生争吵;且原、被告均吸食毒品,2012年原、被告先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何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缺乏沟通交流,不时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原、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因吸食毒品先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施某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并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