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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撒世霞与胡道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撒世霞,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胡道收,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撒世霞诉被告胡道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撒世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撒世霞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