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主加政、董西燕与苏二猛、李伟、岳秀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主加政,董西燕,苏二猛,李伟,岳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主加政,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卞庄办事处大新庄村。申请执行人董西燕,女,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二猛,男,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被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新兴镇岳楼村22号。被执行人岳秀海,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加政、董西燕与被执行人苏二猛、李伟、岳秀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二猛所有的无牌“欧曼”自卸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贵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