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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与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杰春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杰春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杰,梁子春,褚明武,王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李炎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褚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杰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元康,董事长。被执行人褚杰,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梁子春。被执行人褚明武。被执行人王玉秀,齐商银行临淄支行退休员工。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与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杰春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杰、梁子春、褚明武、王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子春名下坐落于临淄区建设路建设生活区32号楼2单元10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1-1037468、面积54.84㎡;褚明武名下坐落于张店区东三路11-2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2-1067577、面积106㎡,坐落于临淄齐国商城1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7-0024260、面积227.75㎡,坐落于临淄齐国商城,40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7-0024258、面积46.53㎡。同时还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褚明武名下汽车3部,车牌号分别为鲁C×××××、CBX130、CID218;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下汽车5部,车牌号分别为鲁C×××××、C8951A、CPR759、CBU875、CP3978,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杰春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杰、梁子春、褚明武、王玉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杰春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褚杰、梁子春、褚明武、王玉秀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034699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