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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0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B座1502-1503。法定代表人杨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凤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刘宏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