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志诚公司清洁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翟振轶,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翟振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颜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大厦c座23楼做清洁工时,多次趁装修工人不注意,将放在该大厦20楼的灯槽、地脚线等装修材料盗走,并藏于该大厦23楼管道井处。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颜某将盗窃的装修材料搬到货梯,准备一起拿去销赃时,被装修工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涉案装修材料价值人民币5402元。上述缴获的装修材料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颜某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装修材料采购价格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颜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颜某系初犯,有正当职业,因一时的贪念而实施犯罪行为,被缴获的装修材料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晓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