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刑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霍晓卫诈骗、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王世国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晓卫,王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刑二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霍晓卫,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辩护人姜院校,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勇,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世国,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辩护人高宇,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晓卫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世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哈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晓卫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王世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霍晓卫、王世国不服,霍晓卫以其不构成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量刑过重;王世国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晓卫、王世国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冰审 判 员 李化非代理审判员 孙学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子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