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昌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杨光卫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光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05)昌执字第89号被拘留人杨光卫,男,1959年3月22日生,云南省昌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家住昌宁县翁堵乡翁堵村委会街子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3302519590322181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胜、李会芹、杨彩菊、李晓龙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杨光卫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光卫经本院多次执行,仅缴纳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000元,且在订立和解协议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行为有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态度极不端正,严重妨害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光卫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