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罪犯胡军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军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4号罪犯胡军峰,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宜君县,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军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6日)。判决生效后,2012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胡军峰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军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军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军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军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