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裕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裕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22号罪犯何裕标,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清市人。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裕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干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裕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何裕标在监管条件方面的证据不充分,且犯罪情节较恶劣,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裕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潘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