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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执字第009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吴光兰、竜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光兰;竜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0985-2号申请执行人:吴光兰,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昆明市人,在云南省委党校工作,住昆明市被执行人:竜福俊,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联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竜福俊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光兰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执行人竜福俊承担。现因被执行人竜福俊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光兰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竜福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兰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9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