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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艳辉与宋志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辉,宋志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刘艳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志权,农民。原告刘艳辉与被告宋志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