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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鹰申请执行张浩元、胡泽心、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鹰,张浩元,胡泽心,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07-1号申请执行人杨鹰。被执行人张浩元。被执行人胡泽心。被执行人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6日受理杨鹰申请执行张浩元、胡泽心、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桃